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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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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各相关部门协商并充分征求意见,现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将《宜春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方案联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推进工作落实。

宜春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助推我市打造赣湘鄂区域性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春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适用范围

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拆除计划、房屋基础稳定结构安全不属于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协商由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对电梯施工安装、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等负主体责任,政府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探索居民(产权人)分摊、单位支持、市场运作、政府奖补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二)专业设计、专业安装、确保安全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抗震和特种设备安装等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原有建筑使用。

(三)尊重现状、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不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综合考虑居民意愿、建筑结构、小区环境等多种因素,做到成熟一批,加装一批,稳步推进,防止一哄而起和一刀切的行政命令和强制推动。

三、责任分工

(一)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查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住建局办事窗口负责分办、转办。

(二)袁州区、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区住建部门负责牵头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审批、实施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及矛盾协调等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三)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奖补资金落实及安全监管等工作。

(四)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书面委托住宅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资金由业主自行筹集。具体费用由业主综合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按一定比例分摊。符合条件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2020年起(截止时间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套政策调整)新增、在建或已建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正常投入使用后,由市财政根据《宜春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及绩效考核方案(试行)》进行奖补。同时,加装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四、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

本单元住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向辖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住建局服务窗口提出加装电梯申请(辖区内无行政服务中心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住建局服务窗口申请)。

(二)初步审查

由实施主体所在的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服务窗口牵头,协调所在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局进行现场勘察(同步向电力部门申报咨询),在7个工作日内联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签订协议

初步审查通过后,本单元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经费筹集,包括工程费用和电梯设备费用等;

2.电梯配置,包括电梯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

3.运行维修费用分摊,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

4.使用管理,包括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共同成立相应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四)组织设计

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规划方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本单元房屋、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对加装电梯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意见单;对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统一意见。

(五)联合审查

实施主体向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住建局窗口提出加装电梯设计的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初步审查意见;

3.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书;

4.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示意见单;

5.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收到上述材料后,住建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意见书。

(六)施工监管

由实施主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及监理单位,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及我市住宅电梯配置与选型通用要求的电梯。

实施主体应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装电梯规划方案、公示意见单等内容书面告知辖区住建局;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安装的电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辖区住建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加强电梯加装过程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的安全监管。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住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七)日常管理

实施主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按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鼓励业主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办理使用登记申请,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申请资料包括:

1.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适用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为安全管理责任人);

2.电梯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3.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以前,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用电报装等准备工作,及时接受检验。

五、相关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归出资业主按协议约定共同所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申报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的架空层、车库、柴棚间等不做为一层计算。

(二)市住建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统一公布有资质的住宅电梯安装、维修单位名录等信息,方便居民自主选择。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相结合,科学设计,精心施工,有序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到的相关费用要应免则免,应减则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原《宜春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暂行)》宜府办发〔2016〕20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后废止。

附  件

1、宜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范本)

2、宜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范本)

3、           小区              单元加装电梯公示(范本)

4、宜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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