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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指南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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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做好复工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宜春市房地产业协会

2020年2月7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指南

一、疫情防控责任分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职责:自行销售房屋的企业,由企业负责办公场所、售楼处及展示区现场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准备和复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委托销售代理机构销售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检查督促销售代理机构具体落实售楼处及展示区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准备和复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

二、复工条件和准备

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市关于延迟复工的规定,具体复工时间以政府下发通知为准。达到如下条件后,将备案表、复工责任卡、复工方案、员工健康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一式二份报宜春市房地产业协会。

1、设立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的防疫专班,对接疾病控制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2、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准备足够的口罩、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液、手套等疾病控制用品。

3、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外地返宜人员已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报备,并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确认,达到防疫部门要求的隔离期限(即湖北返宜的居家观察满两周,其他省市返宜的居家观察满一周)。

4、办公场所、售楼处、展示区及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醒目位置公示预防提示、疫情防控安全责任承诺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风险提示。

5、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三、复工后应落实的措施

1、鼓励线上售楼。在疫情未解除前,暂停组织楼盘现场开盘促销和集中摇号等群众性聚集活动,应利用现代网络营销手段开展销售和摇号。开盘时间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行业主管部门在开盘时进行现场检查。

2、加强疫情排查。对进入办公场所、售楼处的人员和车辆一律进行排查登记。对武汉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精准排查。询问、核实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情况。

3、抓好人员管理。在办公场所、售楼处进出口设立体温检测点,所有人员进入售楼处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大于等于37.3℃人员,要及时拨打120。复工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口罩。对进入办公场所、售楼处的非工作人员要做好实名信息登记。各售楼处应为来访客户提供口罩防护,接待过程中与客户保持1米距离。

4、搞好场所卫生。各办公场所、售楼处、展示区每天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开门、窗通风,每天至少消毒两次,人员接触较频繁的门把手、座机电话、电脑键盘、桌椅、电梯、按钮等区域要重点进行消毒,增加消毒次数;办公场所、售楼处应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卫生间应配备洗手液、擦手纸等卫生用品;电梯应配备擦手纸等卫生用品。

5、减少人员聚集倡导在家用餐,有食堂的,防疫期间停止正常服务。少量值班、加班人员需用餐的,安排人员统一到食堂领取盒饭,就餐人员要避免面对面就餐,就餐就话,避免扎堆就餐。防疫期间,减少集中召开的会议,可利用微信、钉钉、学习强国等通讯工具召开视频会议。确需集中召开的,宜优先选择开敞、通风地方,参会人员应佩戴口罩,保持一定距离,进入会场前后洗手消毒。

6、及时信息报送。开发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专人专岗疫情防控每日报告制度,从复工之日起,实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零报送”机制,每天向宜春市房地产业协会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

7、推行预约看房服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VR等技术搭建线上立体化展示的模式,通过图片、VR视频、文字等形式(或网络页面或小程序)展示房源信息。对有看房要求的客户,提前做好预约台账,合理安排看房时间,减少看房人员聚集。

四、出现疫情后处置流程

1、当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一律不得进入办公场所、售楼处、展示区,应立即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疾病控制部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

2、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后,应立即停止办公或营业,并封锁场地,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开展疫情防治,同时,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报告,经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

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备案表

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责任卡


返岗人员健康管理卡

非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售楼部门店情况登记表

疫情防控日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疫情防控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压实责任机制,及时全面准确提供疫情防控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传播,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按照《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指南》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发生疫情、群体性事件或其他突发情况时,自觉服从属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指挥部及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

三、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备案表》《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责任卡》《返岗人员健康管理卡》《疫情防控日报表》等资料的填报、记录、存档工作,确保无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等情况。

四、本单位严格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2020年2月  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风险提示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仍处在比较严峻复杂的时期,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服从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配合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项目的疫情防控工作,否则,可能涉及法律责任。现将相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提示如下:

一、必需履行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二、需要承担的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面临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子处罚。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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