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房地产信息网

宜春人,关于购房奖励你必需知道的事,逾期将不予办理。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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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0日,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宜春市财政局、宜春市地税局根据《关于化解宜春中心城区房地产库存实施意见》联合出台了《宜春市中心城区购房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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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明确说明,此次奖励对象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宜春中心城区(含袁州城区、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及存量住房买卖双方约定的奖励人(简称“奖励人”)。

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须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契税缴纳(指在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缴交的)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购买存量住房的,须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完成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且已缴纳(指在宜春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地税窗口缴交的)税费。

奖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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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在宜春中心城区(含袁州城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实际缴纳契税给予100%的购房奖励。

凡是进城购房的农民,按新购商品房所在街道(社区)可优先办理户籍迁移,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医疗、就业、子女入学等待遇,其原在农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变。而二手住房交易涉及的税收,均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50%(以纳税人的姓名作为奖励对象),由本市级财政即征即奖。

以上奖励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申请如有符合条件的奖励人还没有申请,请您抓紧时间,逾期将不予办理。

办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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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建住宅的奖励对象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指定代发银行点)领取并填写一式四份《宜春市中心城区购房奖励发放审批表》。购买存量住房的奖励对象到市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或指定代发银行网点)领取并填写一式四份《宜春市中心城区购房奖励发放审批表》。由市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市地税局直属局对缴纳契税金额进行审核。再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奖励金额,委托代理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房人。

因购房奖励申请户数较多,将分期分批进行审核,奖励发放可能会延期,请已经提交申请的亲们也不要心急,审核通过金额确定后奖励会直接打入您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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