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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天虹尚未开业,两家物业竟起纠纷?原来都是这份合同惹的祸。

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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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只要当事双方签订了合同,那么它就具有法律效应。合同既可以保障我们的权利,同时它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前不久,市民邓先生就因为一纸合同,给自己带来了不小的烦恼。

市民邓先生是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今年上半年,邓先生所在的公司和宜春天虹购物中心的物业公司——深圳高美物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图片来源网络 与内容无关)

在5月28号至6月25号的服务期限里,宜春天虹购物中心的二、三、四层楼的保洁工作由邓先生所在的公司负责。工钱采取服务分期验收付款的方式,分四次结算。让邓先生没想到的是,当事双方的矛盾就此产生了。


绿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邓华东

“第三次第四次找过物业要结算款,第三次找他要的时候他说,那个工地完工以后一次性付给我们。到6月25号我们差不多要完工了,他说验收现在验不了,要往后推。”我们做事他们那边还没有验收,要我们一直做到验收为止。我们合同上是到6月25号终止,已经做完了。他就给我们增加工作量,他们就是说不做的话,尾款费用不付给我们了。


由于商场内许多门店正在装修,每天都会产生许多新的灰尘和垃圾。邓先生自己也不知道做到什么时候,什么程度,才能达到验收的标准。

工期早已超过,自己的公司也多做了20多天的工,却一直收不到尾款。无奈的邓先生多次找到深圳高美物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希望能讨个说法。

深圳高美物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李先生

我们这个合同签的是按照工程的进度付款,而且是按照验收完成以后才能结尾款,也就是说这个合同是包干制的。如果6月28号你这个工作没结束,那等于是你这个工作没做完,没做完就没办法给你结款。我们已经验收了两次工作量,付给了两次的款,所以我们对合同的执行是没有问题的


律师观点

这甲方乙方都给我们说了自己的理。到底孰是孰非呢?又是谁违反了合同条款呢?

合同毫无疑问对深圳方更有利,因为深圳这个为公司提供的这份合同是他们提供的。这里面的权利义务的约束,相对来说,约束的多的是宜春保洁公司,权力行使的多的是这个深圳公司。从这个违约责任条款这一项来看,应该说是不是很对等。

由于邓先生也就是乙方公司在承包业务时,未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就如何完成合同内容,双方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分歧

双方应当就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商谈,等双方达成一个新的协议,按新的协议去履行,将合同执行完毕。一旦需要走法律途径,对邓先生将产生不利因素。

在日常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

1. 由于合同签订涉及面非常广,双方在签订时,就权利和责任条款,应当仔细查看,以免掉入合同陷阱。

2. 履行合同的期限必须要清楚明确。

3. 还有这个价款支付要清楚,不能留下歧义。

4. 违约责任应该双方对等,不能说是一方只享受权利,另一方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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