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获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市自2018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以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所谓税前扣除是指在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之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标准。
具体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上年度宜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464元的3倍的12%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607元/月。
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宜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464元的3倍的4%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36元/月。
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