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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得土地后被告知无使用权

2017-04-17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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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得的地块已被圈起

“我在南昌小蓝开发区成功竞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相应款项全部交清后,却被告知自己无使用权。”近日,邓先生向本报反映称,他成功竞得此地块后还签订了确认书,但出现了意外情况,被告知可另选一块面积相当的地块置换给他,即便如此,置换一事至今仍未兑现,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

◎文/图 实习生曾铃 刘丽萍 记者万菁

成功拍得土地 无法办理不动产过户

据邓先生介绍,去年8月5日,他在报纸上看到南昌县国土资源局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几处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参加本次挂牌活动。邓先生称,自己一直想找块土地建厂办企业,借此机会,他便以自然人的身份报名参加。

“经过公开竞拍,我以25万元/亩,近350万元的成交总价成功拍得位于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一处地块。”邓先生称,去年9月5日,他与出让机构南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记者在邓先生提供的这份确认书上看到,该地块土地面积为13.7025亩(合913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随后,邓先生按照流程,依次交付了相关费用后,但当他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过户时,他被告知竞拍的土地不能归他所有。“办不了不动产权证,也就意味着失去了进驻小蓝工业园开办企业的资格。”

去年9月,邓先生以信访的形式向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反映了该情况。南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5日回复邓先生称,可另选一块面积相当的地块置换给他,并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但该建议需要相关部门开会同意才能决定实施。

邓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在该地块上投入数百万元,而政府相关部门半年前给出的说法至今仍未兑现,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让自己很是苦恼。

记者在邓先生提供的材料中,看到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公证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竞拍地块已被其他公司入驻

4月12日,新法制报记者陪同邓先生来到竞拍地块。现场可见,该地块已圈起,已经有别的公司在里面办公。大门处有几名工作人员看守,而场地内有几层楼的建筑物,并停有几部车辆。

通过与大门看守人员的交流,记者见到了江西明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兆公司”)经理张先生。张先生告诉记者,该地块在拍卖前就已属江西恒业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由于恒业公司经营不好,并欠下高额的外债,随后通过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的协商,明兆公司收购了恒业公司,付清了恒业公司欠下的所有债款。经过与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恒业公司达成的三方协议,明兆公司于去年4月份开始进场地修建厂房。为了补办土地手续,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让张先生通过招拍挂的形式,上网拍下土地。

张先生告诉记者,去年9月也参加了南昌县的竞拍活动,但在竞拍当天,因某种原因,错过了竞拍时间。后经了解得知,土地已被别人竞拍。

此外,张先生表示,如果邓先生可以支付自己之前承担的债务和建厂费用,他就同意将此块地让给邓先生。

国土部门:另选面积相当地块置换

针对邓先生反映的情况,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小蓝国土分局工作人员解释称,由于该地块原属开发区重组企业恒业公司,但因个人原因,结果让自然人邓先生摘牌拍得这块地。“我局同小蓝开发区相关部门协商,建议另外选择一处同等面积的地块置换给邓先生。”

就此说法,记者在2016年11月25日南昌县国土资源局书面答复的意见书中得到证实。意见书显示:“为了有利于企业的更好发展,解决目前恒业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我局小蓝国土分局多次会同小蓝开发区相关部门与双方协调沟通,建议开发区核定好项目与邓先生签订入园协议,另选一面积相当的地块置换给先生并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该意见书还提到,2016年11月23日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召开部门联审会,初步同意以上建议,要求由开发区重组办和小蓝国土分局召集邓先生和恒业公司双方,待他们签订好协议后,再报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讨论。

据记者获悉,4月13日小蓝工业园相关工作人员致电记者称,涉及土地的问题需要一定的程序,并不能随意更换的。

小蓝经开区:正在积极处理此事

4月14日,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万毅介绍称,恒业公司是2003年引进的企业,当时由于经营不善,又出现许多债权人,难以维持下去。经过多次协商,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找到了明兆公司接手恒业的厂房和所有的债务。

万毅称,经过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恒业公司和明兆公司三方共同协商,明兆公司收购了恒业公司进行重组,向恒业公司的债权人支付了数百万元的债务,随后开始进场。“明兆公司进场后,为了让其补办相关的土地手续,我们设置了招拍挂的形式,让明兆公司办理土地手续。”万毅说,结果在拍卖当天,明兆负责人张先生错过了竞拍,土地被自然人邓先生摘牌。

“自事情发生后,我们给了邓先生两种方案,一是承担明兆之前支付的债务费用,二是安排一块面积相当的地块。”对此,邓先生表示,自己已经支付了土地款,不可能再次进行付款,进而选择第二种方案。而万主任也表示,领导已经开会在积极处理此事,而对于何时有处理结果,万毅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表,只是说“尽快”。

律师: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就此事,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雄昌认为,当地政府以公开竞拍的形式竞拍土地,竞拍者邓先生也通过此方式成功拍的土地,并支付了土地使用费。邓先生理应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政府在不能供地且迟迟不能兑现给邓先生另置换一处土地的行为,不仅有损政府的公信力,也损害了邓先生的利益,实为不妥。”宋雄昌建议,邓先生可将现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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