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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发现公摊率提高了

2017-04-24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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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拿设计草图与我们签补偿协议,导致安置房成了‘超大宅’。”日前,鹰潭市人民医院家属区30余位安置户向本报反映,在2012年签订补偿协议后,安置房项目更改了规划,将原来的房屋公摊率18%提高至25%左右。

对此,鹰潭市政府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表示,“协议书”中明确安置房结构、户型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拆迁办按照合同办事并无不妥。

安置房公摊率18%改为25%左右

原鹰潭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喻训明告诉记者,他的房子是2012年7月被征收拆迁的,根据当时与鹰潭市政府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协议,安置时可以给他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子。2016年5月,房子通过竣工验收后,他发现自己的房子面积成了146平方米。

“房子增加了16个平方米,却要我们按建安成本价2156/平方米购买。”记者了解到,安置房地处鹰潭市中心繁华地段,以2000多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这多出来的16平方米的房子,本该高兴才是,但是,喻训明却很不乐意。

喻训明解释称,问题就出现在这增加的16个平方米。事实上,房子面积并未增加多少,而是项目更改规划,将原来的房屋公摊率18%改为25%左右。

与喻训明一样,鹰潭市人民医院其他职工也有类似遭遇。

安置户章程本称,他的安置房面积是126平方米,但现在的面积是146平方米。增加了20平方米,不仅仅是意味着增加物业费,关键是公摊率提高后,实际增加的使用面积有限。章程本说,事后他才知道,当时拆迁办是拿设计草图与其签补偿协议的。

记者了解到,由于更改规划普遍存在的面积增加以及容积率、绿化率等问题提搞,目前,鹰潭市人民医院家属区还有30余户拆迁安置户迟迟拒绝收房,拆迁办也在2017年停发了其安置过渡费。

协议约定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对此,鹰潭市政府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张玮表示,2012年7月,规划设计单位提供了一个设计方案草案,但未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在市规划委员会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安置户要求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方可交出旧房。

为此,拆迁办与安置户签订了协议书,并将草图一事告知了全体安置户。

在协议书中,记者注意到,其中明确了安置房结构、户型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安置房超出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内,房屋按2156/平方米购买。“我们是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张玮称。

喻训明则认为,拆迁办隐瞒了以设计方案草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应根据2001年住建部出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对于这一点,张玮认为,安置房套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法无据。

“未及时告知侵犯了安置户知情权”

就此事,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舒萍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是当事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政府部门以设计草图与安置户签订协议,应尽充分告知义务。如果安置户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郭舒萍还说,由于“征收补偿协议书”是拆迁办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应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具体约定。从本纠纷来看,拆迁办仅以规划设计草图与安置户签订合同,标的不明确,未就“公摊面积”进行明确具体约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同时,在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出炉后,未及时告知安置户规划设计方案,侵犯了安置户的知情权,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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