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房地产信息网

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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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加大营造优商环境,完善监管制度,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对中心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资金入账流程作如下规范:

一、预售商品房签约流程

1、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达成购房意向的,开发企业要引导购房人将预订款和定金存入对应监管账户内;

2、开发企业登录商品房合同备案系统中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信息;

3、买卖双方对已录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提交(注:该环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以打印,有特殊原因撤回需书面申请提交到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中心核实情况后处理);

4、开发企业引导购房人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含一次性)转入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资金监管账户内;

5、开发企业登录商品房资金监管系统内打印该房屋的《缴款通知单》,到监管银行进行入账操作,监管银行返回入账凭证;

6、开发企业登录商品房合同备案系统打印已缴纳监管资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购房人进行纸质商品房合同签约确认;

7、开发企业将买卖双方已签订的纸质商品房买卖合同送达审批服务中心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二、有关要求

1、简化办理流程。简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收件,取消资金监管入账凭证收件材料;商品房合同备案提速办理,提供商品房合同备案预约、邮寄、现场办理等多种方式。

2、及时资金入账。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引导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缴款金额、方式、时限,将订金、首付款、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以按揭贷款(银行、公积金)、“房票”方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续按揭贷款机构应按照规定将按揭回款直接放款至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监管账户内。

3、按时提交备案。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4、加强动态监管。监管部门将加大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入账、备案的动态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未按规定在30日内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规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暂缓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缓该项目的商品房网上签约资格,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6日起执行,过渡期间请各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资金入账签约的调整,确保此项工作衔接到位。

   特此通知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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