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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8号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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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和“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三定”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修改或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全市洗选煤炭资源税折算率的公告(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根据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修正)

(一)将文中的“监督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政策法规科”修改为“监督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法制科”。

(二)将文中的“联 系 人:何桃生”修改为“联 系 人:何莉”。

(三)将文中的“联系电话:0795-3930906”修改为“联系电话:0795-3931003”。

二、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交易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公告(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告2017年第3号,根据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修正)

废止第三条,废止具体内容为:

“三、新建商品房买卖契税申报缴纳需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购房发票(不包括预收款收据);

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做出婚姻状况判断和单身的,签署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登记信息等;

6.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另外提供“委托代办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购房发票(不包括预收款收据);

3. 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购房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的,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另外提供“委托代办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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