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房地产信息网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应予以分割吗?

2017-12-29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胡女士和江先生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有一子,由于家中各种琐事的矛盾不断激化,2017年10月份,胡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江先生同意离婚,对于分割财产也同意,但当胡女士提出要分割江先生名下住房公积金时,江先生明确表示反对。胡女士咨询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建议胡女士进行法律咨询。于是胡女士向本网求助,希望本网记者帮她咨询相关法律。为此,本网记者找到民生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进行解答。

陈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含: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也意味着分割时应当严格区分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综上所述,江先生婚后所得住房公积金,胡女士有权分割,江先生应给予胡女士相应的货币补偿,如协商不成,建议胡女士进行民事诉讼裁定分割。


凡注明"来源:宜春市房地产信息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键词:
0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