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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市本级中心城区公租房退房需要什么流程?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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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怎么退租的问题

下面小编一起来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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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流程图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所承租公租房水、电、气、物业服务费及租金等已结算清楚;

2.所承租公租房房屋内无私人物品;

3.遵守合同约定,无损坏、破坏房屋设施的行为。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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