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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注意的相邻不动产安全问题有哪些?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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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不动产权利人 相邻不动产

作为不动产权利人,我们有权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但同时,我们要注意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避免使相邻不动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我们应该注意的安全问题有哪些呢?本期小编就带您一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条文释义】

所谓“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挖地基时,要注意避免使相邻土地的地基发生动摇或有动摇之危险,致使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受到损害。

第二,在与相邻不动产的疆界线附近处埋设水管时,要预防土沙崩溃、水或污水渗漏到相邻不动产。

第三,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的土地范围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时,应当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第四,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从而危及自己土地及建筑物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消除危险。

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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