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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春市中心城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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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望期待值提升,住宅装修更具个性化,建筑装饰装修市场也随之快速发展,一些发达省市相应出台了适合本地的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来减少装修中的安全隐患,提高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市在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十分薄弱,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从规范装修行为,防止因随意装修而造成的房屋结构、外貌等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切实保障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出台了《宜春市中心城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二、工作任务  

规范本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适用范围

袁州区(含灵泉街道、秀江街道、湛郎街道、珠泉街道、化成街道、下浦街道、凤凰街道、新康府街道及三阳镇、湖田镇、渥江镇)、宜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管理机构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本市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协同实施本办法。《办法》提出,落实住宅装饰装修属地管理制度,各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分别由各区住建主管部门监管。建立健全各区住建部门、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物业)住宅装饰装修分级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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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内容

1、明确行为。确定了住宅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必须禁止的行为和不得有的行为;

2、规范程序。住宅装修开工应办理开工申报手续并接受属地部门对装修活动的监督;

3、落实责任。违反装修管理办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4、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5、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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