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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乡镇、街道等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拨付办法和程序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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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袁州区乡镇、街道等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拨付办法和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袁州区乡镇、街道等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拨付办法和程序》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袁州区乡镇、街道等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拨付办法和程序


为切实规范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的管理和支出,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8月起全区乡镇、街道等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集中统一缴入区财政管理。现将全区乡镇、街道等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拨付办法和程序明确如下

1. 乡镇本级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拨付:乡镇本级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纳入乡镇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中,其资金拨付可参照一般收入拨付程序,由乡镇申请,区财政局资产管理股核实、国库股拨付,年终结算。

2. 街道本级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拨付:街道本级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纳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中,根据我区财政体制和《袁州区国有资产配置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袁办发〔2017〕8号)文件规定,为确保民生项目实施,其资金拨付可由街道进行专项申请,区财政局核实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本次新康府街道棚改补偿资金管理参照乡镇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实行。

3.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拨付:乡镇(街道)出具相关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所需资金证明材料,直接向区财政申请拨付,区财政局备案。为确保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正常运转和民生项目实施,棚改公产补偿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公共事业支出,严禁用于个人、接待等非公共事业支出,并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把关监管。

4. 村(居民)小组棚改公产房补偿资金拨付:资金已转入区财政管理的,由村(居民)小组所在乡镇(街道)核实后向区财政申请直接拨付。尚未缴入区财政的,棚改办及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可将资金直接转入村(居民)小组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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