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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棚改|袁州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认购操作办法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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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袁州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认购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袁州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认购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1118

(此件主动公开)

袁州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认购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安置房建设规模,加快推进袁州区棚改安置房建设进度,让被征收户早日住上棚改安置房,切实保障被征收户的利益,根据宜春市、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袁州区棚户区改造总指挥部负责棚改安置房认购的总调度和总协调,制订安置房认购操作办法,汇总统计全区安置房认购户型套数等工作。

第三条 宜春市袁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单位为安置房认购协议的签订主体,在棚改安置房完成设计后,与被征收户签订安置房认购三方协议。

第四条 袁州区房票结算中心负责房票的发放、兑现、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按照被征收户自愿安置原则,负责其归属街道被征收户的认购政策宣传、认购资格审查、认购签约通知、统计本街道安置房认购户型套数等工作。

第六条 袁州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指挥部负责以下几项工作:

(一)统筹、协调并领导推进安置房建设。

(二)负责协调市城投公司、农发行、国开行、兴业银行等单位的棚改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章  认购原则

第七条 棚改安置房认购应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条 安置房小区地址、安置房价格按原征收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征收户可在其房票价值上浮30%以内选择安置房户型。

第十条 被征收户认购的安置房总价高于其房票价值的,应现金补缴差额;安置房总价低于其房票价值,则差额退回;在交房时统一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各街道要确保被征收户认购的总套数不超过该安置小区规划的总套数,且被征收户认购各户型套数不超过安置小区规划的该户型套数。

第十二条 如认购时该安置小区户型套数不能满足该安置片区被征收户的套数需求,则可放开至其他有剩余房源的安置小区进行调剂,原则上优先保证本安置小区内的被征收户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户认购安置房后,原征收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期可延续到安置房交房之日。安置房认购三方协议签订后,临时安置费预先按原标准补偿一年,其余安置费在交房后按实际延期时间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认购期后被征收补偿户不参与认购,则视为放弃安置房认购资格,在其领取房票后可立即兑付现金。

第四章  认购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有意向认购安置房的被征收户持征收协议和身份证到原拆迁街道办事处进行认购资格确认,取得其开具的认购资格确认书。确认书内容应包括房票金额、意向认购安置房套数及户型和面积、认购安置房总价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户凭认购资格确认书、征收协议、房票和身份证,与宜春市袁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单位签订安置房认购三方协议。协议书签订人即为安置房实际购买人,协议书购买人必须与征收协议签订人完全一致(人员不得进行增减),如因人员变化造成购房契税不能减免的后果,由意向签订人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户签订安置房认购三方协议书后,将房票交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单位,由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凭认购三方协议书和房票等资料向袁州区房票结算中心办理房票兑现手续,兑现款项由其棚改项目贷款主体银行或棚改总指挥部转账至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安置房认购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地下停车位与安置房统一配售,原则上套安置房配售一个车位,停车位价格按原征收方案的规定执行(4万元/个),停车位款按棚改指挥部具体通知进行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袁州区棚户区改造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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