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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这个地方出新规!单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层数不得超过3层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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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是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的新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日前,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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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

《条例》共有6章38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为规划和用地,对规划编制、用地管理、建房选址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三章为申请和审批,对建房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建设和管理,主要规定了开工建设、建设规模、建筑风格、竣工验收、建设期限、巡查检查、村民自治、禁止承揽违法建设、举报奖励等内容。第五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乡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等。第六章为附则。

《条例》规定,除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以外,本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该《条例》。

六类情形可以申请建房

《条例》明确,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

(一)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

(二)达到法定婚龄需另立门户,已有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的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宅基地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

(四)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

(五)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

(六)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农村居民申请住房建设因规划实施、古建筑保护、文物保护等不能原址重建的,原有住房、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同时,《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不予批准的十一类情形,严格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住房建设申请人要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首先要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住房建设申请相关材料后,要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引导使用荒山荒坡建房,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条例》规定了用地的要求和面积。引导优先利用荒山荒坡地、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农村居民住房建设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明确层数、面积等要求

《条例》规定,单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层数不得超过3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符合村庄规划的,两户以上农村居民可以拼建3层以上的多层住房。

鼓励集中建房并建立补偿奖励机制

《条例》鼓励农村居民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自愿退出宅基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奖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和农村居民住房集中建设。同时,农村居民住房集中建设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的房屋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但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村庄规划,统筹和完善村庄水、电、路、地下管网、厕所、垃圾收集等公共设施,做好与农村房屋建设的配套衔接。

乡(镇)和村委会具有巡查检查职责

《条例》强调了乡(镇)和村委会的巡查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巡查,对本辖区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反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查处;对本辖区乡、村庄规划区外的违反规划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房屋的,应当立即劝阻,并于24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分别对监督管理缺位、违反验线、违法规划和违法用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三十四条进行了兜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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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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