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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

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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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公租房资产如何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适用于公租房资产管理行为。包括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资产配置

1.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

2.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是: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

   ● 公租房实际需求;

   ● 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

   ● 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3.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


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增减套数、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经营维护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4.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


5.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用建设、购买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资产的,应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6.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公租房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公租房资产,并接收相关建设资料。


7.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



资产使用

1.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制度出租公租房资产。公租房资产出租收入和罚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公租房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服务事项,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应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承接主体相应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责任和义务,确保公租房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转。


3.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区划的公租房资产建立调剂使用机制,充分发挥公租房资产使用效率。


4.公租房项目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对外出租应当通过公开方式进行招租。


5.公租房中的住宅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后,根据政策可以续租的,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相关工作程序将公租房资产继续出租给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不再续租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公租房资产。


6.保障对象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要求保障对象腾退公租房。


7. 接受捐赠的公租房资产,应纳入公租房体系统一管理和使用。捐赠人对捐赠房产有指定要求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指定要求管理使用。


8.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



资产处置

1.由于机构职能调整或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公租房资产在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划转的,划出方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拆除公租房资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房地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毁损的;

    ● 根据市政规划,需要拆除的;

   ●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鉴定,房屋达到D级危房的。


3.国家对公租房资产处置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公租房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财务管理

1.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对公租房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2.公租房交付使用后,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账簿及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资料建立公租房资产卡片。


3.公租房资产卡片分为主卡片和子卡片,主卡片按公租房项目建立,主要填写内容为:卡片编号、资产名称、产权所有人、位置、住宅套数、账面价值、累计折旧、账面余额、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信息。

在主卡片下建立相应的子卡片,子卡片主要填写内容为:子卡片编号、主卡片资产名称、资产类型、地址、账面价值、累计折旧、账面余额、建筑面积、租金标准等信息。

4.公租房因合并、分立、改扩建,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套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发生变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资产卡片相应的信息。

公租房资产因使用人发生变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租赁合同、领交房手续等凭证及时更新资产卡片相应的信息。

5.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账、卡、物”相一致。

6.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公租房资产信息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公租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公租房资产信息。

7.对产权登记在国有企业,由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控制或管理的公租房资产,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公租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资产报告

1.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要求,将公租房资产管理情况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2.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资产卡片,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有关要求定期编制资产报告,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全面反映公租房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

  ●公租房资产情况;

  ●公租房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公租房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入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汇总和编报本行政区域包含公租房资产在内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4.对产权登记在国有企业,由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公租房资产,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参照第三十二条有关要求,将其作为附件随本部门的资产报告报送。


5.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开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存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监督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公租房资产监管职责,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2.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对保障对象使用公租房资产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经济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和合同约定使用资产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资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各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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