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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商品房面积测量与房屋公摊面积方面问题解答!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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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房管小编在12345专栏推出“房房说房”第七期,就宜春市房产测绘中商品房面积测量与房屋公摊面积方面问题为大家进行答疑。


在日常测绘工作中,我市测绘机构一直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和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的《宜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宜房发〔2015〕10号)为依据进行测绘。  

那我们的房屋建筑面积又是如何计算的,小编带您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包括可用于房产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等测算。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阳台面积+公摊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公摊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公摊主要包括的设施有:门廊、门斗、大厅、门厅、通道、走廊、楼梯间、设备间、管井、电梯、前室、电梯机房、房屋外半墙等供业主使用,为整栋房屋服务,计算容积率的公共部位,以水平投影面积按自然层计算;不计容地下室、为整个小区服务的门卫室、幼儿园等设备用房、道路、绿化、架空层、景观建筑物等均不计入公摊面积。(具体规定细则请参阅我局公众微信平台功能菜单“政策解读”测绘管理类的《宜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 83号)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第十八条规定“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我局对我市从事房产测绘的机构进行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测绘单位在完成房屋预测绘和实测绘后,出具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报告书包括有整栋房屋和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和公摊系数等,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与备案。

通过审核与备案制度,确保房屋测绘程序、结果符合规定,准确且真实,并将通过成果用于有关部门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此外,我局对通过审核、备案后的测绘成果报告书,会要求开发企业将备案成果对外张贴公示,确保购房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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