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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

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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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拥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并在当地农村居住,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无房户。二是属于农村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三是现居住房屋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鉴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

以下对象不得纳入补助对象

1、本人往年已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2、同一户口薄内其他家庭成员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的;

3、属于公职人员的;

4、属于私营企业主或企业投资人员的;

5、属于集中供养五保户的;

6、购买了小汽车的;

7、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的;

8、建房层数超三层、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50平米或豪华装修的;

9、C级危房拆除新建的

10、已享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政策的。

二、实施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为全省农村地区。各地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已纳入城镇拆迁范围的不得安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改造方式

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拆旧建新无房户应安排新建住房鉴定为C级危房的必须维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对D级危房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盘活置换、引农入镇等方式建设。对确无自建房屋能力的特困农户,可通过政府、村集体实施代建或“交钥匙工程”,或者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安全的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持购买城镇商品房,不得用于敬老院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进城进园区集中安置

四、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对危房改造对象实行分级分类补助,2018年度政府补助标准如下:

1、新建房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户补助不低于2.2万元;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补助不低于2万元

2、维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不低于5000元。

按照上述标准安排资金后仍有结余的,应将其追加安排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别困难农户,不得结转用于其他项目或下一年度任务。

五、改造标准

1、C级危房维修加固,必须对危房主要危险构件全部甄别鉴定,采取加固墙柱、更换椽条、屋面换波瓦或陶瓦等方式逐项实施维修加固,确保加固改造后房屋达到15年以上安全期限。

2、D级危房拆除重建,在确保质量安全及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前提下,必须控制建筑面积。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省里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住房空间结构合理,具备独立的厨房、卫生厕所等基本居住功能,水电门窗安装到位,房屋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3、政府、村集体实施代建或“交钥匙工程”,在建筑面积上严格控制,1至2人户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米,3人以上不得超过80平米。同时,要有住宿和生活功能齐全的独立空间,水电门窗安装到位,达到基本装修标准。

六、资金拨付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分阶段按比例或一次性拨付。新建房屋的,分阶段按比例拨付补助资金,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资金拨付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经验收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资金拨付到户。对于计划脱贫户,开工后必须及时拨付不低于补助总额50%的资金,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完全部资金。维修加固房屋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部拨付到户。建设部门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进度款数额报送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通过村委会实施“交钥匙”工程或代建(加固维修)的,与补助对象签订协议后,补助资金可由县财政拨付至协议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款或索取任何费用,如发生上述现象,请立即向县(市、区)农房办举报

七、办理流程

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级集体评议、乡镇复核、县级审批“三级认定”和县乡村“三榜公示”的程序进行。



八、联系方式

宜春市农房办电话:0795—3216515

袁州区农房办电话:0795—3271878

樟树市农房办电话:0795—7362376

丰城市农房办电话:0795—6609275

靖安县农房办电话:0795—4656895

奉新县农房办电话:0795—4625334

高安市农房办电话:0795—5289627

上高县农房办电话:0795—2519323

宜丰县农房办电话:0795—2765502

铜鼓县农房办电话:0795—7172327

万载县农房办电话:0795—8820833

明月山农房办电话:0795—35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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