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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宜春袁州区需从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的这样办…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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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分局关于规范办理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相关规定的通告


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以及袁州区的实际情况,经分局研究决定,自2018年9月1日始,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城镇迁往农村审批手续。

一、申请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的人员必须全部符合下列条件。

1.以前是农业户口的农转非人员。

2.在城镇无房(含店面)。

3.无工作单位或下岗城镇职工。

4.实际居住在农村的。

二、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办理城镇迁往农村。

1.出生以来就是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未成年人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其配偶子女、退休干部职工。

3.在城镇有房(含店面)的人员。

4.在城镇经商、办企业的人员(以在城区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三、符合申请条件全家为城镇户口的,在办理迁移时,必须全家办理迁移手续,不得从中办理部分人员的迁移手续。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凭全家人的无房证明、户口簿到申请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城镇迁往农村。

2.申请迁入地派出所进行申请资格预审。

①上网查是否为农转非人员;②查是否有工作单位,③在城区是否有房产。

3.申请人签订《城镇迁往农村落户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为:

本人承诺;本人为农转非人员,无工作单位,父母配偶无工作,也不是退休人员,在城镇无房无店面,也没有在城区经商,办企业。如有虚假,一经发现本人同意取消申办资格,已办户口迁回原址。承诺人员签字。

4.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发《城镇迁往农村审批表》

5.申请人到村、组、街道签署意见和盖公章。

6.申请人到派出所签署意见。派出所审查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社区民警进行入户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含:申请人原来是否为农业人员,有无工作单位,在城镇有无房产,是否实际居住在农村等)。

7.申请人到户政科、分管局领导处办理审批手续。

五、法律责任

在办理城镇迁往农村落户的申报、受理、审批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理与审批的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法规定予以办理的。分别根据《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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