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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招为社区减负,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

2018-03-28      来源:综合: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网、江南都市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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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文颖 摄)

3月26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民政厅联合召开《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副厅长龚建辉介绍《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李晖,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邓丰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吴新传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陈惠龙主持发布会。

省民政厅副厅长龚建辉表示,目前我省城乡社区治理仍然存在社会各方参与不足,社区服务设施比较薄弱,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还不高,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顺,社区治理方式还比较单一粗放等瓶颈问题。《实施意见》是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

减负:全面清理要求社区出具的各类证明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处长吴新传表示,目前,社区存在工作任务多、机构牌子多、会议台账多、考核评比多、盖章证明多“五多”烦恼,“万能居委会、社区万能章”的问题比较普遍,造成社区工作者难以将精力集中在服务居民群众和社区自治上,导致一个怪现象,一边是社区工作者天天忙得不可开交,一边是居民群众不认可、有怨言。

针对这一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依法厘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及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清单,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也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

根据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对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牌子进行专项清理,能整合的一律整合,能取消的一律取消,不得将是否设机构、挂牌子作为考核内容。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原则上县(市、区)、乡镇(街道)每月要求社区参加的会议不超过5次,除社区档案管理存档需要的纸质资料台账外,其他一律使用电子资料台账。全面清理要求社区出具的各类证明,依据法律法规建立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任何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证明。基层政府要建立社区工作综合考核评比制度,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对社区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规模:每个城市社区管辖范围在3000户以内

我省提出,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社区规模,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管辖范围在1000-3000户,农村社区与建制村管辖范围一致。加快工矿企业所在地、国有农(林)场、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要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城乡社区民主选举程序,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不断提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本社区居民比例和直接选举比例,力争到2025年分别达到60%和100%。

设施:新建住宅小区未配套综合服务设施的不予验收

目前,我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还比较薄弱。我省提出,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以新建、配套、改造、购买、整合共享等形式,加快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建设,补齐社区无服务用房或面积严重不足短板,到2025年基本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

对未按照规定配套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小区项目不予批准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根据提供形式办好不动产登记服务和使用管理权移交手续,并落实有关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规范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外观布局和内部功能设置,严格控制社区办公使用面积,扩大社区服务场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有以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中提供。

队伍:加大从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公务员力度

社区建设,离不开人才。我省提出,把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范畴,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统筹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由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统一设岗招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社区统筹使用。

加大从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担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或成员。建立省、市开展示范培训与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展集中轮训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培训制度,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支持其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

参与:探索年轻机关干部到社区挂职锻炼

我省还提出,推动社区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探索建立在职党员干部到社区报到、年轻机关干部到社区挂职锻炼、大中小学生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等社区参与制度,打造社区实践教育基地,增强全社会的社区意识、参与意识和公共精神,强化社区认同感。

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依托村(居)民理事会、民情理事会等载体,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搭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有效平台。探索将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维护公共利益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环境: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我省提出,将城乡社区环境治理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把社区居民、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物业管理企业等组织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城乡社区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改善活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

在城市社区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实施绿化美化净化工程,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加强噪声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为社区居民营造绿色生态、整洁美观的生活空间。在农村社区实施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和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分级建立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网络,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健全日常管理维护制度,促进村庄整体风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加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建立社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常态机制和应急预案,积极组织社区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社区对自然灾害、火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协调: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家对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包括小区、社区物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现实情况却与居民期待有差距,矛盾逐渐增多。

我省提出,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探索社区接访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

探索建立社区心理疏导机制,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社会组织,加强对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精神病障碍患者、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重点加强边远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相关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城乡社区人民调解制度,推进人民调解进社区,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在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管理:探索无物业管理老旧小区物业自治

社区物业管理是社区居民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省提出,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组建,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明确一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主任,并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社区协商平台,探索实行无物业管理老旧小区物业自治,通过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站等形式,推动无物业管理老旧小区物业化。

根据农村实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成立村办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自治等不同形式,探索在不同类型农村社区提供多样化物业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研究制定物业管理费管理办法,规范农村社区物业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社区服务站、警务室等场所探索设置社区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组建社区消防志愿者队伍,加强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提升社区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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